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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玻璃幕墙工程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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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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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21]000233
发包方(全称):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甲方)
承包方(************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的邵阳市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玻璃幕墙工程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法定程序,乙方已经成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就该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邵阳市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玻璃幕墙工程
1.2工程地点:邵阳市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内
1.3承包范围: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4承包方式:成交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1.5 工程质量:按国家现有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合格。
1.6 工程量清单以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万叁仟元整。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开工前三天,甲方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甲方协助乙方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场地,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中所滞留的物件等采取保护措施。
2.2 指派潘志刚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杨学武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各种矛盾。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施工场地的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
4.2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施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甲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进行验收。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检验与验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 15 日内组织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甲方承认竣工日期,但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付款方式:按专用条款确定方式付款
6.2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结算方式为:成交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成交综合单价计算方式:最终成交总价÷递交响应文件时的总报价×100%。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10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6.4乙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长沙火炬路支行
帐号:************0158
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项目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采购,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7.2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提供的作法说明,应符合******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要求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其他相关的规范。
8.3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1000元。乙方累计延期超过15天(不含15天)以上,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一切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9.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的工程成品,损坏应照价赔偿。
9.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施工道路的设备设施或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
9.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委员会仲裁。仲******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如果有)
(7)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项目增减时,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6日
******办公室备案意见:2021年12月13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详见通用合同款。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曾春桥;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2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3临时占地包括:根据施工平面图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7)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书或文件;(8)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9)招标文件及答疑。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2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
1.6.4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2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自行查勘施工现场的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已征地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论场内外交通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铺设、修缮、维护并承担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外,合同单价不调整。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隆振理;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授权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同通用条款。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以承包人现场踏勘了解的施工现场现有设施和条件为准,承包人认为不满足施工要求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提供资料:本项目施工图、地勘资料。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外,招标结束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清标并出具清标报告,将工程量清单项目中认定为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记录在清标报告中。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由发包人、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监理人共同按gb/t 17794-2008标准及安装工程验收规范(最新版)对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签署之日为项目竣工验收日期。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竣工验收需要提供,不少于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且正式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周内,承包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将竣工资料交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尚未结清为由拒绝交付工程。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照相关要求,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相应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具体施工承包范围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进入施工承包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就质量、工期、造价对发包人全面负责。
b: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顺序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如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供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⑵签定合同后14天内应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现场施工平面布置、承包人关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条例及规章制度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⑶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开工书面指令后7天内接收工地及开始施工。
⑷承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每月5日前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及相应进度和质量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各4份。所有计划、报告必须包含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和专业,由于承包人协调、组织、计划不力而导致的交叉施工窝工、误工而引起的工期顺延、造价索赔将不被批准。
⑸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⑹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好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前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⑺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
⑻隐蔽工程在隐蔽前48小时,承包人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检查确认。
⑼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在施工期间每天对施工场地进行清洁,并且在交付工程前将所有建筑废品及垃圾清除运出现场。
⑾承包人负责处理扰民或民扰工作。
⑿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为代建、监理提供办公和生活场所。
1)承包人应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职责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或其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按所报人员配置;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报发包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5千元(并按照发包人指令要求变更过来)。
承包人以下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a.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或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c.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g.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h.随地大小便者;
i.三次书面签字而工作未落实者。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1天以上(含1天),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负责人被发包人驱逐,承包人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项目负责人被发包人驱逐达3次,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预算总价4%的违约金。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承包人每一人次支付发包人人民币500元违约金。
2)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其水、电设置点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按供水部门和电力部门收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修建,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运输外,如果没有发包人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承包人应维护和爱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包括现场周围现有的设施、花草等均不得损害,否则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5)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并做到专款专用。
6)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前(含开工证)、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7)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所报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风险、责任、义务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8)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9)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个单位同时作业,承包人必须顾全大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协调指挥(承包人对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协调和指挥若有异议,须当即提出,并有义务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法或措施),积极协调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积极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应处理好与相邻施工单位的施工接口关系,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另行指定其他单位来完成相关配合工作,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不需要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10)民工工资的支付
a.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b.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领取人签字记录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c.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d.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1)承包人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与招标文件对承包人要求一致。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对工程实施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及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为完成本合同中承包人的工作义务及权利,拥有对该工程的人员调配权、资金合理使用权、材料采购权等权限。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现场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月。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外出1天以上(含1天)需经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缺勤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若发生超过三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在接到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后3天内按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否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胜任工作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3天内就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人员以1:3的比率提供拟替选人员给发包人选择,直至发包人挑选到能完全胜任工作的人为止,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批准。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按每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千元。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以外)外出1天以上(含1天)需经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缺勤的,技术负责人缺勤,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天,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缺勤,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天。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次向发包人支付5千元违约金。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禁止分包。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同通用条款。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后28天之内,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发包人在承包人承包的所有项目竣工验收28天后将履约担保一次性退给承包人(无息)。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依据发包人及发包人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的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与责任,经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不降低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也不调增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2)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征得发包人批准;
(3)检查、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约定一致。
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情况,立即要求承包人拆除、返工、将剩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撤出现场。
(4)具有对施工质量的检验监督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的确认权;
2)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及造价增减的核实权、初审权;
3)所有涉及工程款支付文件的初审权、会签权;
4)非工程变更通知单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增减的核实权、初审权;
5)所有涉及停工和工期调整的指令会签权;
6)更换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建议权;
7)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及损失分担的核实权、初审权;
8)凡涉及免除和变更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事项的会签权。
监理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定的建设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
(2)无;
(3)无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计算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
本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同时为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派驻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参与项目质量管理,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管理,并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设计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作为质量检查和评定依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完工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本工程验收必须全部达到合格工程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4%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不得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已产生的违约金抵扣。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竣工结算后扣留3%的审定结算款作为质保金。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⑴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位的隐蔽工程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已经具备的条件时,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且不得无故拖延。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24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人可以覆盖这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⑵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将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3)发包人审计人员原则上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对未参加验收的项目采取现场抽查审计的方式予以检验,对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的部分除要求承包人整改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5.3.3重新检查
(1)发包人对承包人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因此对承包人进行索赔的权力。
(2)剥露和开口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根据情况确定承包人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款上。若属承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保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负责所有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包括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安全状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⑴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承包人应按停工时间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
⑵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消防人员扑救火灾),承包人应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
⑶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⑷施工期间未受安全方面的任何处罚,并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一切工作,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达到合同要求,待承包人的人、机、物退场后发包人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⑸必须由承包人组织,每月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
⑹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对安全有特别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⑺施工中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承包范围和项目管理范围内全部工程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含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承包人独自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阻工、伤亡赔偿、补偿等一切后果,其责任由承包人完全承担。公用事业部门承担的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⑴ 进场全体职工必须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工作服:施工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穿着各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上装。安全帽:施工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生产班组人员戴黄色安全帽,机械操作人员戴兰色安全帽,机械吊车指挥戴白色安全帽。发包人或监理检查,每发现一人没有戴安全帽,发包人从工程款扣除违约金500元。
⑵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否则由发包人指派人员清理,清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1.5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无论承包人采取哪种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只要其满足有权部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且确保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和支付,造价不予调整。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签定合同后14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3天内给予批复。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修订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3天内给予批复。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开工令规定的时间内尽早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期限:/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增加费用为因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直接损失,但不包括承包人直接损失造价对应的利润: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⑴因发包人原因推迟工期,由发包人给予相应的顺延时间。⑵一周停水、停电累计超过48小时,工期从第49小时顺延。⑶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顺延。以上3项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的共同签证为准。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如发生延期开工,工程师将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3天内开工并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发现承包人出现工程进度延误,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赶工,承包人在向工程师报送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还应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包括6级及6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的风;一天200mm以上的暴雨和雷电;一次积雪深达450mm以上等自然灾害;外敌入侵、战争。地震资料以湖南省地震局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雨雷电等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但发包人不支付赶工费用和提前竣工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择不低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档次、质量要求的产品,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可以拒绝用于本工程,如果已经使用,承包人必须无偿拆除并承担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工期不得顺延;发包人原则上不指定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为因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直接损失,但不包括承包人直接损失造价对应的利润。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在材料采购前承包人应提前报告发包人拟采购的材料设备品牌,发包人有权建议采购招标文件约定品牌群的产品,造价不予调整,如果发包人未作约定(未作要求),则只要承包人选择的材料、设备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即可;如果承包人选用的主要材料品牌不是招标文件约定品牌群产品的,则主材价格按发包人依法确定并签证的价格调整;
(2)承包人采购主要、大宗材料、设备前必须报发包人,合同签定前承包人必须将采购合同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对其合同条款涉及材料、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维护保养条款等予以审核。未经发包人审核、确认采购合同的主要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拒收。
(3)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验收认可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对材料、设备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证、设备清单、原厂商提供的保修单等有关质量证明文件;
②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能证明材料、设备为原厂、正厂产品的证明文件;
③按国家规范对材料进行抽检,发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有怀疑可以直接送检有疑问的材料、设备,如果经检验送检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招标文件要求,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经检验送检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要求,检验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不符合的材料、设备将被退货,如已部分使用,使用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工期不得顺延。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材料和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
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材料、设备进出场登记情况将与最后竣工结算数量、品牌相核对,如果进场数量比结算数量少于10%时,以进场数量进行结算。如果进场数量比结算数量多时,该差额数量不予计价。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除桩基的静载试验、室内环境检测、水电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①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⑵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⑶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⑷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⑸变更程序
①由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发包人审查,发包人确认的并由设计单位出具了设计变更的方可确认为设计变更;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的,发包人不进行奖励;
变更发生前承包人必须申报,其中主材价格投标时没有的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工程师和发包人审计审核同意后作为计价依据。
②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需通知发包人的工程师、发包人审计人员现场确认,计价方式同工程变更。所有经四方(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必须在变更签证确认后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变更签证需一式五份并编号存档。竣工结算时所有与发包人编号存档的变更(现场技术人员、现场审计人员)不相符的部分不予结算。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规定调整:
①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变,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不论是否大于原工程量的1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都不调整。
②变更及现场签证项目,投标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相近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
③当变更及现场签证项目,投标清单中无相应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时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取费费率,按《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执行,其中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主材价格投标时没有的、按变更发生时发包人签证价格计价。如果结算审计时发现签证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单位结算或签证价格的,该签证无效,审计有权要求发包人重新进行市场询价并最终以审计审定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合同价格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但不给以奖励。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投标文件。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釆取以下方式确定:
发包人监督承包人招标选择暂估价施工单位,需报发包人审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招标代理公司的选择必须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②投标人资质条件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列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并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③业主评委由发包人指定;
④暂估价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釆取公开招标、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确定:
发包人监督承包人选择暂估价施工单位,需报发包人审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资质条件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列入公开招标、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文件,公开招标、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文件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并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②业主评委由发包人指定;
③暂估价项目询价控制价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确定。
④招标代理公司的选择必须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合同约定变更签证计价原则计价。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项目无暂列金额。
10.9计日工
计时工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各专业的人工工资单价执行。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巿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巿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釆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2种方式:釆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具体调整方式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相关约定。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⑴单价合同。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承包人中标金额。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投标报价已包含施工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用、机械使用维修费用、试验、检验费用、劳务、管理、临时设施、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场地清理和保洁、卫生费用、材料、工具、维护、保险、利润、税金、管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除合同约定外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①施工期间的辅助材料费、机械费涨跌因素已计入合同价款,合同执行期间辅助材料费、机械费不调整。
②本项目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湘建价[2020]5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文件规定计取,其他措施项目费中的计项措施费的变更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③本工程人工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单价执行,施工期间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人工单价进行政策性调整,且明确规定已签合同约定“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单价执行”的工程也应调整的,且投标人工单价如低于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人工单价,则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人工单价,如投标人工单价未低于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人工单价则按原投标人工单价计算;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人工单价进行政策性调整时未明确规定已签合同工程应调整,则本工程人工单价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工程主要材料按以下原则调整:
(1)主要调价材料范围按主管部门现行文件中规定的范围执行。
(2)土建、安装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建材价格在施工期间涨跌幅度超过±5%(不含±5%)时,以合同约定的基础价为基础调整超过±5%部分。
变更计价原则:
①清单有或类似单价的按原清单单价执行;
②清单无单价的按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计算及取费,人工、机械费指数按施工同期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的材料综合预算价格计算,发布价上没有的材料预算价格按建设方的签证价执行。其他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3)涨跌幅度定义:以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2021年第2期(3-4月份)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期价格,施工期间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率为涨降幅度。
(4)工程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于投标时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2021年第2期(3-4月份)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
(5)主材价格投标时没有的,按变更发生时发包人签证价格为依据。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证确认施工形象进度。
(6)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相对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10%。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合同等为依据。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每月25日报进度,下月末前审核并支付。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⑶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审核后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发包人据此审核并支付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釆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窗框和幕墙框架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干挂石材及玻璃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进度款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且工程档案达到发包人验收条件后30日内付至审定工程总价款的97%,留审定工程总价款的3%作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每次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合规且经本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且对发包人开具的含税正式发票。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上报经监理人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签证的上月已完工程量;
2)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导致的造价变更原则上在竣工结算时按审计结论一次支付,但因二次深化设计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在确认变更后由发包人聘请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根据本合同变更签证项目计价原则计算变更部分工程造价,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代缴,该费用由发包人从第三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等额扣除。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⑴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①如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审核结果后15天内)付款,承包人同意给予发包人15日的宽限期,15日后每延期1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该次应支付金额(发包方审计确认)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②如付款延期时间超过90天,发包人仍不付款,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⑴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后的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15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⑵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监督程序后15日内据此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该次应支付金额(发包方审计确认)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⑴竣工验收的范围、竣工时间、验收标准:
整个工程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由发包人、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共同按gb/t 17794-2008标准及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对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签署之日为项目竣工验收日期。所有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否则承包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费用。
⑵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约定:提交发包人肆份竣工验收资料及报告。
⑶竣工项目交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以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尚未结清为由拒绝交付工程。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发包人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与已付工程款差价为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以发包人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与已付工程款差价为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以发包人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30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
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提供结算资料,竣工资料不合格,不予办理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格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双方就结算审核意见有争议的时间除外),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发包人指定。
⑴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时间是: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认可批复后60天。
⑵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应附有支持文件,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电子文档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所有原始资料。
14.2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以竣工结算应付款为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个月内将工程结算交发包人进行审计,每迟交一天,扣除工程总金额的万分之一。
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审计工作,承包人在发包人结算审计完毕对审通知到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不与发包人对审结算的将视为认同发包人的结算审计结果,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的结算审定表办理付款手续。
承包人对结算审计结果不认可,拒绝在审计结论上签字或签署否定意见的,双方在十日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发包人仍按结算审计结果履行合同,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20.4条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审计工作。如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工程结算审计机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二天)到达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工程结算审计机构进行处理,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每天支付违约金,同时结算审计时间顺延。
5、审计费用的承担约定如下:①以送审额为基数的基本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②以核减净额为基数计算的审计费用由双方共担,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净核减率≤10%的净核减额对应的审计费用,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净核减率>10%的净核减额对应的审计费用。③发包人将承包人应承担的审计费用从审计确认后的竣工结算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受托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竣工结算净核减率=净核减额÷送审额;净核减额=送审额-审定额)。
14.3结算原则:
1)结算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发包人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并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竣工资料。
2)竣工工程量原则上以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并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竣工资料计算为准,如果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竣工资料不符以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为准。
3)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变。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而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不论是否大于原工程量的1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都不变,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原投标综合单价确定。
4)由于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计算错误或漏报、少报工程量及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按以下条款进行修正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①对于评标过程中和合同签订前发包人与承包人核对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未发现的错误,在结算过程中按以下办法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时、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评标时未发现在结算中应以有利于发包人为原则修改综合单价。
②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以该项工程量合价为准,综合单价按该项工程量合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工程量计算。
③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中相同的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存在差异的,该清单子目结算单价按最低投标综合单价计算。
4)变更及经济签证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计价,材料价格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5)现场签证人工工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各专业的人工工资单价执行。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三十日之内,一式四份。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⑴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完备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三十日之内。
⑵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完备的最终结算申请单三十日之内。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的,以审定的竣工结清单应付款为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保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12小时内赶到现场无偿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维修处理或拒不维修,发包人有权另外请人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发包人支付与维修费用等额的违约金。维修费用及违约金一并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够的,承包人应补足。
15.2.4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3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审定工程结算款的3%作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釆用以下第2种方式:
⑵ 按审定工程结算款的3%作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釆取以下第(2)种方式:
⑵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执行。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延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按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应支付金额(发包方审计确认)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承包人不能保证施工质量而停止或部分减少支付的情况;
******银行等)原因造成的延期支付情况。
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则发包人应以合同规定价格向承包人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将承包人施工现场设备运回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2)承包人雇佣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散费。
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在合同履行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使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需进一步履行合同。此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完的工程金额应与以上规定的应付金额相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致使本合同不能按原定条款执行时,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30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84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工期违约:
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给发包人;
2)质量违约:
①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总造价的4%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发包人的全部损失;且不得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已产生的违约金抵扣。
②承包人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被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审计人员抽查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除拆除不合格部位重新施工直至合格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③材料经发包人工程师发现并检验证实以次充好,除已使用部分立即拆除重新施工、已进场的该项材料全部退货外,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3)人员违约处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应条款约定。
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开工日期延迟、竣工日期延迟、中途停建或缓建、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关键线路工期控制时间超过21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实行先清退后结算的原则,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本工程不得挂靠、转包,挂靠、转包将视同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并应承担发包人一切损失。
④承包人不履行施工合同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承包人并应承担发包人一切损失。
⑤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处理,费用自负。承包人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⑥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烈度7度以上的地震;2)10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3)持续降雨48小时且降雨量为100mm
以上;4)对工程施工确有影响的重大疫情;5)其它因政府颁布的强制性规定而造成不能施工的情况。(以上均以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1)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由发包人投保自有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由承包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工伤险。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开工后15日内
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单位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前须根据发包人相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并交纳安全保证金,施工过程中无安全违规事项,在承包人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安全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如有安全违规事项,则根据安全协议中相关条款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除。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合同协议书申请仲裁。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21.1建设资金共管账户
根据发包人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发包人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帐户为共管帐户。对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发包人有权监管,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上次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使用情况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财务专用章,承包人必须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工程款使用情况表,或经发包人核实有误,发包人有权拒付剩余的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
2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购买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3本项目当地周边关系和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概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发包人出面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21.4.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补充或修改本合同。附件下载:
玻璃幕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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